{10}司法判决或多或少是法官对民众常情、常理的自觉妥协,甚至在司法机关自己创制一些体现某种社会价值判断的规范的场合,采纳它们也是由普遍的社会正义观念促成的{1}(P.504)司法毕竟要贴近普遍的民情,因此,如果一个法官打算将自己的行为癖好或信仰癖好作为一个生活规则强加给这个社会的话,那么,他就错了。
[32]自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建立社区巡回法官、巡回审判法庭制度的改革探索,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治安法庭与治安法官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这表明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绝大部分是以社会秩序优位的立场来看待劳教制度的,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在评价标准上较为多元,不认同功大于过的样本高达75%。然而,劳动教养立法并非单纯的某一领域立法规范的问题,而是涉及我国法律处分体系,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违法与犯罪、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体系的总体设计和构建的重大问题,[42]从这个角度说,理论界与实务界、理论界内部、实务界内部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和具体方案存在分歧,可谓在所难免。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54.5%、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36.4%表示支持。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此外,对于西方国家的轻罪概念,被调查者也可能理解不准确、不全面。
另外,应当取消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行为的兜底性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以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22个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46%认为上限应为2年。7.民意促使个案中引发更深层问题的理论思考。
这里的政治力学并不是指通常的政治斗争,而是它们都利用法律或法律的弱点强调自己的意志,对司法施加压力,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影响。中国的问题背景却完全不同。小问题阶段是在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只是有点非冲突性的小问题而已,中央虽颁布了若干原则性意见,但都不是基于冲突而下达的,而是为了统一协调。司法警惕舆论是对的,但用司法独立这样的理由是否正当呢?我认为这不是正当的理由。
稳定问题成了某些地方为政者的心病和软肋。某些地方当局或领导会挟民意来命令甚至以各种方式强压司法机关。

就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而言,这类少数案件的影响力甚至比多数案件影响力的总和还要大。再者,民意的聚集可以影响和左右司法。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其实存在着多方力量的对抗和角逐的力学关系。民众、媒体等舆论构成了对个案进行审判的架势,这就是所谓的民意法庭,又称舆论法庭(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它通过舆论和民意来进行审判,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司法裁判。
美国关于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Free Press V. Fair Trial)的著名案例就是1979年的Gannett v. DePasquale判例: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判决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审判公开的权利[39],并不属于大众或新闻界,而是属于被告。[41] 通过这样的处理,其实就是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关系来处理,这里的效果不仅有了更好的法律效果,还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其后的300多年里,司法独立原则得到丰富和发展。民众群情激昂,强烈要求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有的案件因法律问题的高度专业化而使民众无法深入理解。其三,从人的认识活动规律和特点人手。

图2所表现的司法领域受到民众和媒体两种力量的干预和影响,而为政者在通常情况下不对司法领域产生影响力,司法部门建立起独立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成为一个阻隔外力干预的屏障。同年12月15日,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出版启事》中,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
从民众角度来看,民众关注权利、关注司法、关注法律、关注法治,是好现象,这种现象显然说明民众有了解审判、参与审判的欲望和需求。法院发布限制法庭参与者(如律师)言论的禁令[45]。其中,既存在多种主体角色本位的天然固有的力学关系—静态物体关系,比如固有的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较量。 二、民意影响司法产生哪些效应 从理论上笼统地说,司法机关是能够正确对待法律与民意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个案件不仅仅是民意的胜利,也是司法的胜利。图1所表现的司法领域受到民众、媒体和为政者三种力量的干预和影响,其中最大的力量是为政者。
三是媒体对审理后的判决加以评论是否妨害司法权威?过去,我们总是认为法院判决需要大家去维护,正象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一样。所以司法权必须完全由行政权脱离出来,并保持独立,任何国家权力不能干涉司法权的运行。
但不管本案结局如何,不少专家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国情差别。
中国法官总是很自信地认为自己不会受媒体舆论影响和左右,最后的决定权在我手里,无独有偶,美国法官也总是认为审判前的倾向性舆论并不会影响审判[47]。4.强烈的民意影响了司法程序。
当然,正如布兰德伍德所分析的,两国的措施都有各自的缺陷:美国无限制地公开报道使刑事被告无法得到公平审判,而英国在大力保护被告的同时,践踏了言论自由却实际上无法确保审判权得到妥当的保护,所以他建议美英两国都作些修正。梁丽的行为的确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3]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司法过程中民意的法社会学透视》,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5.民意有很强烈的压力,但司法仍然很独立地判断。
孤立地看这句话是对的,可是民意不影响司法不等于民意表达方式不会影响司法独立性。被广大基层法院和法官认为是不切实际。
害怕民意就是担心得罪民意,因为我们历来有民意不可违的观念,否则会引起司法民主问题、为人民司法还是为谁司法问题。1917年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开创了禁止法庭照相机的先例,法院单方面限制宪法赋予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用今天的观点来看,这样是否妥当?当然这个问题在当时和后来都是有争议的。
民意对于司法和立法的影响,应当有所区分。比如孙志刚案中的民意促成了其公正办理,还推动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保障制度的完善。
这种理由表述是非物理的,而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如果没有个案中所包含的这种主题元素,那么,个案是绝不会引起公众和媒体热议的,因而也成为不了公案。其二,从受审判者的权利保障来论证司法独立,这也是物理力学意义上的。包括:有目标地控制陪审团,当陪审员接触过不被法庭接受的证据,都被认定为存在偏见。
自从上个世纪初法庭照相机出现以来,是否允许照相机进入法庭,在美国已经角力了将近一个世纪。依我的理解,司法权的独立性确实包括了这一层意思:司法权独立于民众和媒体。
四是由谁作出规定对媒体施以约束?我国目前尚无新闻法、传媒法等,记者职业道德规范也很不健全。本案正是通过强调第六修正案的公开审判原则保障被告的人身权利,才据此禁止公众和媒体获得法庭审理信息的权利。
这个问题确实是一片混沌状态,不管怎么样,我们得先行考察当下公案中民意影响司法的各种效应。在这样的政治社会中,政府将它的成年公民看成是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 |